匕首系列

从堕胎讲起:如何理解美国的州权,三权分立,法系,以及最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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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凌 飞

美国最高院之前推翻罗伊案,将堕胎权还回到州权,引发了很多人的争论。

在这里,有一个很多华人不懂或是一知半解的核心知识点:

美国的联邦,是由美国的各个州让渡部分权利后形成的。
除了在宪法规定的联邦权力之外,其它所有的权力都归州所有。

这也是我一直在说的,在美国,州权大于联邦权。
这一点,很多华人因为是在集权社会下生活的,所以天然地以为联邦权高于州权。
其实是相反的。

我在之前疫情时写过这个州权与联邦权的事,当时就说过,防疫是州权范畴的事,联邦是没有权力干涉的,
所以当时川普在东西两岸2个蓝州——加州与纽约的故意放水扩大疫情的情况下,仍然是束手无策,而不能象中国大陆这样的集权社会可以从上而下地进行全面管控。

美国的历史上几次大的分裂与斗争,包括南北内战,根本原因也是因为这个联邦权与州权之争。

所以,当年罗伊案的根本问题地于,
【反堕胎】做为各州【深植于历史传统】的事,从宪法制订起就不属于联邦的权力范围,而当时的“进步主义”的最高法,通过所谓的“能动性解读”,从“隐私权”非常牵强地引申出了“堕胎权”。

这种解读,把三权分立中的【司法权】,扩张到了可以【变相立法】。
从而根本上危及了三权分立。

美国是世界上唯一,是的,唯一一个做到三权分立的国家。
原因无它,因为要实现三权分立太难了。

议会(包括联邦国会与州议会)是立法权,只有议会有立法的权力。

政府(包括白宫与各州政府)是行政权,仅有行政上的权力,当然,宪法上还特别给予了总统外交等等的权力。

这是因为国父们从一开始就确认,行政机构因为是必然的官僚机构,从而必然产生强大的官僚惯性,这些事务官体系的专业性与他们的官僚惯性,进而甚至可以控制民选的政务官,比如总统,
——所以需要赋予总统足够的权力去对抗官僚机构,并且寄希望于总统是一位【有良知的帝王】。

而法院(包括最高法院与各级法院)是司法权,并不可以替代成为立法者。
虽然法院与议会在法律上往往相互影响,但法院并不是议会,法院不能立法,法院只能审查立法是否违宪,这个审查权是司法权在【一没兵(行政掌握军队)、二没钱(议会确定拨款法案)】仍然能成为与之对抗的三权之一的保证。

这些论述,在先贤们的各种文章中都可以得到佐证。

那么回到堕胎这个法案上,在罗伊案中,当时的“进步主义”大法官们(当时的【沃伦法院】被视为“最进步主义”),干的恰恰是这个“立法”的事了,
他们的判决超越了他们的权力,甚至具体到给堕胎定出了三段论(前3个月妇女做主,中3个月州与妇女共同做主,后3个月禁止堕胎)。

——这一点上,绝不是有些华人所臆想的什么“最高法院的每一位大法官都是非常有职业操守的”,这里面是存在最高大法官自己的理解与解读,而不是什么“职业操守”。

正是因为最高法干了不是它权力范围的事,所以引发了巨大的纷争。

——就象1857年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60 U.S. 393 1857)最终引发了南北战争。

最高法干了不是它权力范围的事,所以导致它的这个判决在全美国并没有形成任何弥合分歧的指导性的意义,
相反,最高法的判决干涉了立法权,导致在蓝州的各州议会停止相关的法案建设,在红州的各州议会形成了报复性立法。

著名的女权主义者,左派过往极力吹捧的RGB(Ruth Bader Ginsburg)就对罗伊案直言不讳地表示反对,认为这个判决破坏了议会正常的立法进程。

——因为议会才是代表民意的,民意在现代文明社会的慢慢进步,可以按相对应的民意慢慢推进立法,最终实现女性的堕胎权利,而不是用法院这个司法权去人为地搞“进步”。

当然,对于生活在集权社会,生活在霍布斯世界下的许多华人,他们对这种三权分立,对这种渐进地表达民意,是完全陌生,甚至是无知的。

所以,他们不懂为什么最高法最终还是推翻了罗伊案的判决。

美国的法系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又称为海洋法系,它与大陆法系的区别,最简单的区别如下

这也是我常常说的,不同的思维方式会给出不同的解决方案,不同的解决方案,最终决定了不同的历史走向。

建立在保守主义思维下的海洋法系,以归纳为核心,以判例为绳,是决定了美国法律内容极其庞杂,但却相对稳健,改变不大的根本原因。

相反的,建立在左派思维下的大陆法系,更依赖于人性的【自我理性】的演绎,所以条文可能更简单,但也更容易因为冲突而一再更改法律。

——当然,我理解很多华人这种无知而产生的荒谬,毕竟,绝大多数的华人是严格意义上的法盲,特别是对英美法系的法盲。

最高法的作用是解读宪法,并给出是否违宪或合宪的判决。

但在后世,因为左派思潮的影响,相当多的左派法官,认为自己可以以“能动性”去解读宪法,并从而“引申”出许多权利。

也就是说,这种会引向大陆法系的左派思维,其实一直在慢慢地影响与分侵蚀着美国的海洋法系。
象【沃伦法院】这样的事,在过往的最高法历史上,并不罕见。

所以,要坚持对宪法的保守理解,决不是一件轻松的事,而是一个非常艰难的事。
——就象人要变成左派很容易,要变成右派就非常艰难。

同样的,生活在集权社会,生活在霍布斯世界下的许多华人也是非常难以理解美国的很多做法,包括州权大于联邦权这种做法。

我看到有些华人自己臆想出一个“联邦政府就必须要成立一个法律援助、资金援助基金委员会,来帮助那些被严苛州“欺负而受害”的孕妇”。

这第一个反应就是法盲。
——因为联邦没有任何法理与权力去这样做。

要想实现这个法理,唯一的方法是宪法修正案,由各州议会表达各州的民意,最终达到宪法修正案的门槛,最后增加宪法修正案,才能使联邦对孕妇的“照顾”有法理与权力这么做。

当然,宪法修正案是很难的,但是先贤们不是已经在宪法上留下了合法的渠道去解决问题了么?

有人提出要由国会来保障堕胎权力,

包括现在美国的国会众议院的民主党人就【行为艺术式】地提出由联邦立法来保障堕胎的【权力】。

这个之所以被我称为是民主党的【行为艺术】。

一是因为它绝对在参议院无法通过,二是因为即使通过也必然被各州起诉,因为这侵犯了州权。

事实上,对于美国的堕胎权益,在最高院推翻罗伊案后,并没有太大的变化。
更多的是对红州的立法权的解放。

——蓝州疯狂的无限制堕胎(即晚期堕胎)一直不受干涉,即使最高法的罗伊案判决也不曾影响这个【无限制堕胎】。

美国是个自由迁涉的国家,并没有象中国大陆那样野蛮的户籍绑定。
——所以,各州就象是不同的实验田,各自生长,让民众用脚投票。

但是受限于集权+奴性文化影响的很多华人,就一定要试图有一个大一统的联邦管制,就一定要试图要求联邦来对民众进行保底,而不是依靠自己的努力去创造更好的生活。

——这种无限渴望国家【保底】的思维,在大陆的【公务员考试,进入体制内】的疯狂内卷中,表现地淋漓尽致。

这种打着关爱妇女堕胎权利的【国家/联邦保底】的思维,也是非常典型的【我弱我有理】的思维,因为弱小所以可以不自我努力,是许多左派思维的人的【保底思维】。

同时,与许多华人理解相反的,【反堕胎】其实是更文明的。

当然,妇女们一样可以追求自己的堕胎自由——只要按现有的宪政体系下去争取就是。

事实上,正如大法官们所指出的那样,要想保障妇女堕胎权利,可以通过各州议会的立法进程来实现,同时可以通过社会各种救济力量来实现,
——而不是试图通过大一统的【联邦管制】来实现。

这个非常地不美国。

顺便说一下,各大公司的所谓“针对堕胎的照顾条款”,其实就是作秀,
——因为收入到了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再加上现在发达的避孕手段与检测手段,根本不需要走到最后最极端的堕胎上,更加不必到极端的晚期堕胎上。

最后,受限于集权+奴性文化影生活在集权社会,生活在霍布斯世界下的许多华人不懂不理解美国,是可以理解的,
但不理解是一回事,不学习是另外一回事。

不理解只是博人同情,但始终还是你的错,特别是不学习,绝对是你的错。

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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