匕首系列

那些对1973年罗伊案,对堕胎权等等的误解与错误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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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凌 飞

左媒体大环境下的误解

接上篇文章:


前言

忙,所以下半篇的文章没空写完。

看到读者留言,以及在一些群内对罗伊案(Roe v. Wade)的看法,可以说是有很多误解,甚至是错误的解读。

所以,简要地写一写。正文

【1】

推翻罗伊案(Roe v. Wade)并不会导致全美国堕胎非法。

在1973年的罗伊案(Roe v. Wade)之前,是否有堕胎权是由各个州的法律自行决定。

有的州允许,有的州限制。

美国从来不限制民众的自由旅行,也没有什么暂住证的说法,

所以,一定要自由堕胎的话,可以前往其它自由堕胎的州就是。

——而且,1973年的罗伊案(Roe v. Wade)的判决,在24周(6个月)后一样是禁止堕胎的。

【2】

堕胎不是【强制计划生育】

华人对这个堕胎的认知,往往受到历史的影响。

因为长达几十年的东亚大陆的【计划生育】中,堕胎就是一个强迫性的手段。

所以有些人就把堕胎标志化了。

其实,支持堕胎的一方,包括左派在内所说的,都是声称困为意外而怀孕,而非因为公权力压迫不允许生育。

【3】

罗伊案(Roe v. Wade)是1973年最高法院滥用解读的产物。

作为一个保守主义者,一个宪法派,一个认同州权的人,我一向不认同最高法院的1973年的判决,

——这个判决以隐私权为理由,将堕胎权纳入了联邦权利的范围。

而宪法里是没有保护堕胎权这条款的。

所以这个判决,其实是扩大了联邦权力,同时侵害并剥夺州权

——侵害并剥夺州议会立法权。

同时,这个判决也以一个极为薄弱的法理无限延伸宪法条文

——甚至可以说是胡乱解释宪法,【法官立法】的产物。

嗯,【胡乱解释宪法】【法官立法】这是左派法官的最爱。

【4】

禁止堕胎不是禁止一切的堕胎,罗伊案也不是无限制堕胎。

无论是最严厉的德州堕胎法,还是其它红州的各个堕胎法律,并且禁止一切的堕胎。

德州的是“心跳法”,顾名思义是听到胎儿心跳后禁止堕胎。

而佛州是15周(3个半月)后禁止堕胎。

而1973年的罗伊案(Roe v. Wade)的判决是24周后禁止堕胎,而不是有些人以为的【无限制堕胎】。

【5】

堕胎的目的不应该是【优生学】。

还有一些人,把堕胎当成【优生学】的工具,认为包括唐氏病在内的胎儿,没有权力生存下来。

又或者认为,有些黑人滥交乱生,又以多生而获得福利,主张要支持堕胎。

这个想法,其实很不人道也很危险,

——因为这和希特勒当年的【优生理论】相比不远。

对于唐氏病的胎儿,是否有权力生存,人们是否需要为此付出巨大资源来保证他们的生存?

这背后其实有2点,一是你怎么看待生命,二是谁来给唐氏病买单。

对于很多红州的右派来说,他们主张:

——与其堕胎掉一个生命,不如将这个生命生下来,由其它需要领养的家庭收养。

毕竟,这个世界上,人类家庭的不孕不育率高达15%。

其次,领养的家庭更有能力抚养,也更不会占用社会资源——因为要领养需要核查经济情况的。

【6】

在避孕与检孕技术成熟的今天,堕胎并非必不可少的手段。

在过往的时代,因为人类科技力量的不足,

避孕与检孕技术不成熟,

所以会出现很多意外怀孕并且不知情的情况。

但在今天的社会,避孕与检孕技术成熟,健康有序生活的女性,很难说会出现怀孕几个月还不知道的事。

所以,漠视科技进步的前提下,要求无限制堕胎,这其实是左派借由所谓的“女性自主”而混淆一个社会资源分配的问题。

——因为绝大多数支持无限制堕胎的州都默许堕胎的费用由政府来承担,特别是被左派们特别关爱的【低收入者】。

【7】

与善良的人们认知相反的,女权主义者及自由派人士他们的目标在于废除一切有关堕胎的法律,而不是将其合法化。

善良的人们总是很容易被左派忽悠与误导。

以为左派是在争一个合法化,其实不是的,

现在左派的诉求是利用民众的善良来达到废除一切有关堕胎的法律,再往后就是废除更多的法律,

——这背后的深层原因是因为现在的左派的驱动力是反法治的,包括现在左派们的反警察与同情罪犯,都是出于这个深层原因。

而那些真正以女性利益为驱动而支持堕胎的早期民众,

——比如被誉为“堕胎先锋”的伯纳得·内桑森(Bernard Nathanson),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判决中还特别引述他的言论来佐证,而到了80年代,已成为一名反对堕胎的主要人物。

所以,善良的人们要看清左派的忽悠。

【8】

左派到底借【堕胎自由】要什么?

左派现在的理论认为:

女性长期受压迫的根本原因在于她们特有的生殖能力。她的生活也因此被限制在家庭领域中,而【母亲】是妇女所扮演的最重要的角色。

因为女性所特有的生殖能力是其集体受压迫的根源,而家庭是有系统地压迫女性的机构。

所以,它们要借由堕胎“解放”女性,要求女性放弃【母亲】这个角色从家庭中“解放”出来。

——左派推进“多元化性别”,搞变性搞LGBTQ,摧毁家庭伦理,也是由这个理论来推进的。

如果不懂左派的这个理论,是看不懂左派为什么去如此强力地推进这个无限制堕胎的。

【9】

重点在于如何事前预防而非事后堕胎。

1973年的判决后,出现了很高的堕胎率,特别是【无限制堕胎】在青少年中泛滥,因为青少年被误导以为没有后顾之忧。

——18-24岁的青少年堕胎率在堕胎总人数中所占比例高达40%。

青少年需要的是教育,并且教导他们对生命——无论是对自已还是对于胎儿的尊重、负责与敬畏。

然而,左派的逻辑从来都是把犯错者当成是受害者,把所有的错都主张是别人的错,是社会的错,而不是自已的错。

同样的也因为此不是主张自已做错的事自已要付出代价要负责,而是自已做错的事,是要由社会由他人来买单来负责。

所以,无论堕胎也好,还是极端一点,比如包括犯罪在内的事,左派总是指责【社会服务】不够,法律太过严厉。

左派而从来不是按【事前教育,事后惩处】这个人类社会得以正常运行的逻辑上去处理,而同时左派总是利用民众的善良来反对右派要求实行人类社会的正常运行要求。

【10】

为什么红州的堕胎法看起来不“宽容”?

在一项对1900名要求堕胎妇女的调查中发现,她们当中只有7%的妇女是由于维护健康、被强暴等原因而不得不寻求堕胎,

93%的人则是因为未婚、没有避孕知识,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有性生活或是怀孕、“生孩子会改变生活”、尚在就学无力抚养等等等的原因。

同样的事情,1973年的

罗伊案(Roe v. Wade)

的当事人,化名为Roe的这位女性,也是因为自已的行为,导致意外怀孕。

在得知自已意外怀孕后,Roe的第一个反应是先谎报自已被强奸——因为按德州的堕胎法,强奸是可以堕胎的。

结果在谎报失败后,Roe选择去其它州堕胎。

——这里可以看出,Roe并非被强制禁止堕胎的。

但是这个事件,被左派组织所有心利用,这事就一路上诉了,最后变成了1973年的

罗伊案(Roe v. Wade)

有了这种【前科】,所以以后红州立法时,就不再“宽容”了。

所以,到底是谁让法律不再宽容,不是应该要好好反思一下,而不是直接指责红州的不近人性?

先写这些吧,上班工作了,俺还得养家糊口——包括养我家的两只小猪。

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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