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20大选

宪法框架内最后的解决方法!德州起诉4州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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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凌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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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美国的选举制度更加规范与严格后,美国的选举难道不是更民主么?

民主与选举

我一直没有采信许多人流传的“奥巴马被捕”“美军大战CIA”的说法,因为一不符合美国的三权分立,二太过惊悚。

我一直在表达一种观点:民主党左派们是坏,但绝对不蠢。想要在现行的选举制度下实锤它们的舞弊,非常艰难。

在大选前关于任命最高大法官一事时,我就认为,这是川普在牺牲自己的选举利益来达成保守派的长远利益。

往期文章的链接如下:

川普在确定最高大法官这事上,再次粉碎了左左的污蔑

我也一直在表达这样一种观点:我们选择川普,是因为他所代表的道路,是因为美国无法再失去4年。

往期文章的链接如下:

选川普为总统,因为美国没有另外4年可浪费!

对于一直在颠倒黑白,混淆焦点的华左们,我对他们说:“笨蛋,问题是选举公正透明,而不是川普的输赢”

往期文章的链接如下:

笨蛋!问题是选举公正透明,而不是输赢!

——我的失望与愤怒,不是因为川普的输赢,而是因为在选举中出现太多的反常现象,而这种反常现象,竟然没有任何办法去惩处!

这深深地伤害了我对美国选举,对美国民主的信任,甚至是信仰。

我相信许许多多的川普支持者们,恰恰是为了维护美国的选举,重建美国的民主而继续支持川普战斗下去。

华左们继续在污蔑这些美国传统价值观的支持者们为“川粉”,有的是真的不明白什么是美国的民主,什么是美国的传统价值观。

有的是在装傻在带节奏,在故意混淆与抹黑这些真正的维护美国民主的民众。

他们所共同造成的后果,就是继续阻止民众们了解美国现行制度的问题所在,继续阻止美国对选举进行必要的规范、修正、完善与改革。

而这种行为,将使得美国的选举制度继续混乱,继续充满漏洞。。

正如我一再对反问那些华左们:

当美国的选举制度更加规范与严格后,美国的选举难道不是更民主么?

华左们始终回避这个问题,从来不敢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民主,是一种管理方式。

一种最不坏的管理方式。

一种建立在选举制度上的管理方式。

她要成为比专制更好的方式,前提是选举的公正透明。

一旦失去了这个“公正透明”的绝对前提,无论哪种形式的“民主”,都将成为南美式的“民主”,甚至成为苏联式的“民主”,东德式的“民主”,北朝鲜式的“民主”。

——不要奇怪,北朝鲜的正式国名叫“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东德的正式国名叫“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都把“民主”这两个字写得很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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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消息与坏消息

两个消息:

一个是今天华左们高兴地上窜下跳的消息,最高法院拒绝了宾州共和党众议员迈克·凯利(Mike Kelly)所提出紧急禁令。

这个消息当然对川普来说,当然不算是好消息。

但这与华左们上窜下跳地宣布说“最高法院拒绝受理宾州共和党人诉讼”完全是两回事,更与所谓“白等宾州胜选结论已被美国最高法院认可 ”风马牛不相及。。

——当然华左们一向以Fake News而著称,也是可以理解的。

事实是Mike Kelly要求最高法院发布紧急禁令,以延迟宣布宾州大选的结果。

——这个紧急禁令当然不被最高法院接受,因为最高法院没有认证谁当选的权力,最高法院是解释宪法的,无权干涉州政府根据本州法律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所以最高法院拒绝进行紧急干预。

——正如2000年,最高法院一样无权认证小布什还是戈尔谁能当选,最高法院只是从解释法律的角度出发,停止再计票,结果造成事实上的小布什当选。

虽然最高法院驳回了紧急禁令,但最高法院仍然可以审理起诉宾州违宪的法律案件。

所以一方面最高法院拒绝紧急禁令,另一方面这个案件仍在最高法院等待审理。

另外一个消息就非常重要,非常重要,非常重要。

12月7日周一午夜,德州对宾州、佐治亚州、威斯康星州和密歇根州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这4州违宪。

目前包括密苏里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南卡罗来纳州、南达科他州、阿拉巴马州、阿肯色州、印地安那州和佛罗里达州都加入支持德州的诉讼行列。

(PS:今天有更多的州加入,而川普团队可能也会加入)


起诉的理由是:

1. 按照宪法,各个州产生选举人的方式由州议会决定,但是这4个摇摆州却用行政令和司法判决的方式改变了选举人的产生方法,因而这4个州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二条中的关于选举人产生方法的规定。。

“被告州的行政官员以疫情为由,无视各州关于缺席投票和邮寄投票的法律。这些改变不符合相关州的法律,而且是由非立法实体做出的,没有得到州立法机构的同意。因此,这些行政官员的行为直接违反了宪法。”

也就是说,你可以改变程序,但需要按宪法规定的方式去改,由立法权去改变程序,而不是由行政权去改变程序,而这4个摇摆州恰恰是行政权由民主党或共和党建制派主导,议会由共和党主导。

2. 在这4个州内不同的县,选举操作的细则上又有很大的差别,这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

“正如投票权可以被禁止自由行使一样,它也可以因降低或冲淡公民选票的价值而被拒绝。”——摘自2000年最高法院小布什戈尔一案判决书。

最后诉状指出:

“本案提出了一个法律问题。被告州是否违反了选举人条款、采取了非立法行动来改变总统选举人任命规则?

被告各州对选举法的这些非立法性修改为违反州法的投票和计票提供了便利,这反过来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选举人条款。

通过这些非法行为,被告州不仅玷污了本州公民投票的完整性,而且其行为还贬低了原告州和其它仍忠于宪法的州的公民的选票。

因为这4个州的违宪行为,导致联邦总统选举结果产生事实上的偏差,进而影响到德州民众的利益,也就是诉状中所说的“其行为贬低了原告州和其它仍忠于宪法的州的公民的选票”。

因此,德州有权起诉这4个州,并且要求最高法院审理。

——正如最高法院2000年的多数意见认为:
“我们处理的不是一次普通的选举,而是一次美国总统选举。”
“严重偏离任命总统选举人的立法上的安排会带来联邦宪法间题”
。。

虽然选举是各州的内部事务,但由于选举涉及联邦的总统选举,这使得最高法院有权介入州的选举。

——这种介入体现在2000年的小布什与戈尔一案中,最后由最高法院介入,以“平等保护条款”为由,推翻佛州最高法院判决,中止继续计票,造成事实上的小布什当选。

按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二节的规定: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以州为当事人的一切案件,其初审权属于最高法院。

由于是以州为当事人的诉讼,所以德州起诉宾州、佐治亚州、威斯康星州和密歇根州的这个案子,直接绕过所有下级法院,交由最高法院审理。

目前,德州诉讼案已被最高法院列为优先案,最高法院已经通知被告的4个州需要在本周四(12月10日)下午3点之前,给出对德州诉讼的答辩。

宪法框架内最后的解决方法

在这个诉讼案中,德州要求最高法院下令允许各州的立法机构任命其选举人,而不是现行的由州务卿任命选举人。


这个诉讼案对川普明显有利。

因为由州议会来任命其选举人,可以在宪法框架内将白等在摇摆州非法“获胜”的选举人(票),重新交由州议会来任命,从而使得62张选举人票将有可能被投给川普。

威斯康星10张,密歇根16张,佐治亚16张,宾州20张,共计62张。上述4个州的州议会目前为共和党人控制。

从目前来看,德州起诉的理由不是纠缠于在现行选举制度下无法实锤的“选举舞弊”,而是直接诉诸选举违宪,同时引用了有先例的“平等保护条款”,使得有更大的赢面。

同时,诉求绕开了由最高法院宣布选举无效的要求,而是要求最高法院将任命选举人的权利回归到州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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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来看,McPhersonv,Blacker,146U.S.1,35(1892)案件中的陈述,确立了州立法机关(议会)选择任命选举人方式的权力是绝对的。

如果它愿意,它可以自己选择选举人。

州根据宪法第2条授予公民此项权利之后,仍然可以收回其任命选举人的权力。

毫无疑问,立法机关在任何时候都有权利恢复行使这项权力,因为这项权利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放弃。”

——这是2000年最高法院在小布什与戈尔一案中的判决书所写的。

任命选举人的权利原本为州议会所有,只是在后世的实际操作中,从议会(立法权)转移到了州务卿(行政权),所以这本身是一种回归宪法本意的诉求。

这种诉求,使得最高法院无需“宣布选举无效”,无需“介入选举结果”,因为这是不可承受的负担,一种否定三权分立的可怕负担。

——正如布雷耶大法官所说:”无论议会在解决艰难的选举人纠纷方面是多么的笨拙或困难,但议会作为一个政治机构,在表达人民意愿方面远比不是由选举产生的最高法院要强的多。”

相比起否定部分州选举结果,相比起国会进行“权宜选举”,相比起戒严令等等,要求将任命选举人的权利回归州议会的诉求,

在我看来,是在宪法框架内解决大选问题的更好的方法。

也是在宪法框架内最后的解决方法!

一方面,任命选举人是典型的只针对联邦总统大选的事,有先例最高法院可以介入,其次法律也给了州议会如果它愿意,它可以自己选择选举人的权力,这将回归宪法的本意。

——也就是我常常唠叨的“制宪先贤的本意”,这也是保守派大法官,或者称为宪法派大法官所一直坚持的理念。

另一方面,将任命权回到州议会,矛盾也将回到州一级,既体现了联邦权不干涉州权的原则,也体现了最高法院只负责司法解释,而不介入行政的三权分立原则。

鉴于这4个摇摆州的州议会目前为共和党人控制,最终的结果将有利于川普。

——正如2000年最高法院只是从解释法律的角度出发,停止再计票,结果是造成事实上的小布什当选。

如果最高法院能够在德州起诉4州一案中,将任命选举人的权力回归州议会,依然只是在解释法律,当然结果将是造成事实上的川普的连任。

当然,要求最高法院去修正州选举法所已经确认移交的权力,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

毕竟,在大多数情况下,“礼让和尊重联邦主义”迫使最高法院尊重州权的决定。

虽然州议会拥有不可质疑的选择选举人的权力,但在州议会让渡与转移权力后,最高法院是否有能力介入这种权力的移交并加以修正,这个需要最高法院有足够的勇气与智慧。

鉴于2000年一案中,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为:

“我们处理的不是一次普通的选举,而是一次美国总统选举。”

“严重偏离任命总统选举人的立法上的安排会带来联邦宪法间题”

希望此案的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能够与2000年的立场所相吻合。

让我们拭目以待!

看看最高法院是否有足够的勇气与智慧,德州与川普团队是否有足够的智慧与能力,打赢这一场官司,消除选举乱象,让选举制度回归到先贤们的本意!

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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