匕首系列

9:0、5:4、打太极、隐患、左派的【阳谋】:解读最高法院推翻科州将川普从选票上除名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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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凌 飞

最高法院打了个太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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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州之前的判决,请看我之前的文章:

《伤害不大,污辱性极强: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裁决川普从选票上除名》

9:0

联邦最高法院今天以9:0无争议地一致判决,

裁决称:

“Because the Constitution makes Congress, rather than the states, responsible for enforcing section 3 against all federal officeholders and candidates, we reverse”

最高法院认为第14修正案并没有肯定地将这种剥夺的权力授予各州,修正案的条款只涉及国会的执行。

基于这个联邦权与州权的法理——即对联邦公职人员和候选人执行第3条的责任/权限属于国会,而不是各州。

因此,认为州无权将联邦参选人从选票中除名,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无法成立。

简单地说,
就是最高法院将这个案件当成了联邦权与州权的问题,
从而提出了一个问题:

除了国会之外,各州是否也有权可以执行宪法第14修正案第3款?

显然,最高院给出的这个答案是NO。

即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宪法,各州有权对州内的职位以第3条来进行处置,但是州无权对联邦机构,特别是对总统这样的位置执行第3条。

原因是:

Because federal officers “owe their existence and functions to the united voice of the whole, not of a portion, of the people,”

(联邦职位的存在和职能应取决于全体民众(美国)的统一声音,而不是取决于部分人民(州)的统一声音)


5:4

在9:0的判决下,其实还有一个5:4的判决。

这也是CNN等左媒体所“重点”报道的。

——关于驳回科州的最终投票结果是9:0,但是在关于第3条如何执行上高院是否超出了必要的范围的投票是5:4。

5比4的多数表示:
最高法院的多数派意见认为,任何州都不能将联邦候选人从任何选票中剔除,

而另外4名法官则认为这不是最高法院要管的事。

其中,左派的Sonia Sotomayor、Elena KaganKetanji Brown Jackson大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
多数派意见“对其他潜在的联邦执法手段关闭了大门”(“shuts the door on other potential means of federal enforcement”)。

而另一位反对的保守派大法官Amy Coney Barrett则主张,
本案“不需要我们解决联邦立法是否是执行第3条的唯一手段这一复杂问题”(“does not require us to address the complicated question whether federal legislation is the exclusive vehicle through which Section 3 can be enforced”)。

简单的说,
9:0说明最高法院主张联邦候选人不能由【州】来从选票中剔除,这是属于联邦权的层面,而不是属于州权的层面。

而5:4的主张则说明9位大法官对于关于第3条如何执行上没有统一意见。


太极

其实我觉得,最高法院耍了一个太极。

把这个案子变成联邦权与州权的问题,就【回避】了如何去解释第3款中“叛乱”的定义的问题
——最高法院的判决没有直接讨论川普1月6日的行为是否构成“叛乱”。

也【回避】了川普团队所提出的主张
——即川普团队认为第3条中提到的“美国官员”不应该包括总统职位。

而一开始我的观点,以第3条款来对于弹劾/剔除已经任职的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以第3条款来禁止(未就职的)参选人参选,这是不合法理的。

这也是我认为科州高院判决法理最为薄弱的地方——也就是我一直反对的Judicial activism(司法能动主义)。

在这一点上,是否能以第3条款来禁止参选人参选,最高法院也【回避】了没有回答。

事实上我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么打太极,其实是有隐患的。


隐患

最高法院认为第14修正案并没有【肯定地】将这种权力授予各州,

这种解读有很大的可撕的空间。

按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10修正案,其明确地说了,任何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都属于给各州。

那么,第3条款是否是【明确授予联邦】的权力?
——这个显然可以撕。

其次,
因为宪法第10修正案,所以选举权/选举事务,属于各州的州权。

因为选举权确确实实是属于州权的,而最高法院这次的判决又正好是基于联邦权与州权

——这个如果要撕的话,还是有可撕的空间的。

同时,最高法院的判决不是去解释啥叫“叛乱”,而是将是否应用/执行第3条的权力直接赋予了国会。

那么就存在有这样的可能:
——国会中的多数党不喜欢谁就可以用第3条剔除掉谁。

这个隐患就大得多了。

我一向认为的观点是,
参选人的权利不可以被随意剥夺,哪怕是国会也不可以。

所以,最高法院的这次判决,其实是留下隐患的。

PS:顺便说一下

不过,联邦干涉州的选举事务也不是没有先例,

比如2012年的联邦政府诉纽约案(United States v. New York, No. 10–CV–1214),
最终是纽约败诉,
原因法院认为纽约州违反《军人和海外公民缺席投票法》,让军人与海外公民没能得到必要的司法救济——其中包括因为初选时间的缘故而被侵害的选举权。

这导致的结果是:

在2012年之前,纽约州的联邦与州的初选都在9月,
2012年联邦政府起诉纽约州获胜后,迫使纽约州将联邦的初选提前到6月,使得纽约州成为唯一一个联邦与州的初选是不同时间的州。

最终,2019年纽约州议会服软,通过选举改革法案,将原本分开的9月州议会初选提前到6月,与联邦的初选再次合并为同一天。

反过来说,那就是:

如果最高法院能证明联邦职位(特别是总统)问题是有可能侵害到民众的选举权,也就能够介入到州的选举事务中。

不知道这个判决将来会不会导致联邦的选举与州的选举再次分离…


继续“阳谋”

那这个是不是有些人嚷嚷的“川普的巨大胜利”?

这个判决一早就被许多宪法专家认为是会被推翻,包括我这样的法律门外汉也一早就下过断言(参见我之前的文章)。

所以,
这个只能说是那个“显而易见的靴子”终于掉了下来。

而在最高法院的9:0判决出来后,民主党左派立刻嚷嚷着要在国会立法剔除川普。

在我看来,这当然还是民主党的【阳谋】的把戏,
目的不要太明显:

高院的判决是9:0,众议院现在是共和党多数,想要在联邦立法剔除川普,在当下的国会,绝对没有可能——众议院第一个就通不过。

但是,正是因为民主党左派明确地知道这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立法,所以他/她们越是要这样嚷嚷,
——因为对民主党来说,这是有百利而无一害。
——正是因为民主党知道目前是绝无可能在国会立法剔除掉川普,所以民主党可以随意秀(反正都不可能的事),
这能有效地巩固自己的基本盘,

并继续刺激川粉,保证川普出线,
然后民主党就可以按2020的套路战胜川普。

正如我从去年就开始说的【民主党左派的阳谋】,包括前几篇文章所提出的判断——“川普出战就是送给民主党4年”。
所以继续刺激“川粉”,继续拉抬川普的人气,保证川普在共和党初选中顺利出线,对于民主党左派来说,是有利的,

现在这种嚷嚷,不过是在提醒那些川粉们——赶紧加油,赶紧让川普在共和党初选中出线。

——毕竟,民主党可以随时换参选人,而共和党显然不可能。

而且,如果万一,有那么一点点机会列为法案,那也必然拖到川普从初选中出线的之后时候,那时不是更好?

所以民主党左派才要这么搞,这和科州要搞把川普除名的把戏是一样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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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超级星期二)之后,共和党出线确定后,

大家就会看到

左媒体的宣传手法开始转变,
于是,川普的民调开始下滑,
然后,Biden就会出台新的边境政策,
左媒体开始营造“经济好转”的认知,
接着乌克兰告急,普京开始登场,就开始普京与川普…

顺便,
川普卖鞋、卖电子卡啥的一再掉价的破事,也会一而再再而三拿出来讲…

毕竟,阳光底下无新鲜事,左派的【阳谋】其实就这些。


(永不屈服的川普鞋子屈服了,不要399,只要99,跳楼大甩卖…)

凌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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